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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性质及有何税收优惠

admin2024-03-22人已围观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野御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搭老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知脊升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民办学校的性质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不属于民办高校的范畴,只是对民办高校的补充,有公立独立学院与非公立独立学院之分。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扶持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激励、促进、导向功能。

1、激励功能。所谓激励功能,就是指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能有效地激发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热情,能有效地解决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问题。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宽严,实质上是向社会表明了国家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扒启困育发展的程度,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坚定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或持续办学的信念,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如对于投资办学的社会力量而言,在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他们举办学校的一个重要砝码。优惠的税收政策一方面旁桐可以减少民办学校不必的开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成社会各界以捐赠或投资等形式增加对民办学校持续的经济投入。

2.促进功能。即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方式是通过税收政策的不同优惠程度对民办教育市场进行细分。通过税收政策将民办学校细分成捐资办学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两个不同的市场,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最终实现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为民办学校提供市场保护,实现教育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公平发展。从行业的性质来看,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与营利性的企业事业组织相比,也是经济竞争中的弱者。出于权利平等、公平竞争考虑,国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应采取予以保护,给予春念税收优惠待遇,这是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

3.导向功能。即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优化民办学校的区域布局。一个区域的民办学校数量多少才适宜,难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来推算。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政策环境的差异,往往在一些地区,民办学校一涌而上;而另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数量极少。这就造成民办学校整体格局极不合理,也为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对民办学校的布局管理,传统的控制手段主要是行政审批,这种手段不但会因人情因素的渗入而造成民办学校进入门槛的事实不平等,同时也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合理的税收政策具有弥补行政调节这一方面的不足。通过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程度这些调节手段,可以把民办教育投资者和办学者引导到合适的区域,从而达到控制区域内民办学校数量和层次的目的。

1、民办非企业;

2、税收优惠:

(1)自用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税。资料激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学历教育免征收营业税,非学历教育,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3)非营利组织,可免企业所得税,条件是明模岩税码物务机关认定

我敏带校是由劳动部批准的民桥迹芦办学校,并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还要在当地的地税局交税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州吵税,教育费附加)

请到税务局网站查询,文件非常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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