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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国有供热企业怎样补助

admin2024-02-02人已围观

一、政府对国有供热企业怎样补助

政府没有明确文件对供热企业进行补助,据我说知,全国大多数供热企业都没有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少数地区因各种原因可以获得一部分。

二、国发 1986 73号文件失效了吗

没有失效

在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文中对‘自动离职’的界定与《国发[1986]73号》文是一致的。

该法规规定单位处理职工‘自动离职’有三个要点:

1.本人属擅自离职人员;

2.单位要动员他们返回, 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不得歧视。经单位教育无效;

3.本人拒不返回也不补办手续。

三、谁能告诉我国家对房屋供暖的法律法规

 这个目前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各个地方的规定都不太一样,由于采暖费价格是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对各个供暖单位供暖成本严格测算后核定审批的,由于供暖成本不一样,导致了采暖价格的不同。

一下是北京供暖价格,你可以参考下

1.热力供暖价格

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

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

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

下:

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

下同)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

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

下:

(1)燃煤锅炉供暖价格

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18元(

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2)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价格供应居民

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35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户的供暖价格。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

散热片维护费各0.75元,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

热的,加倍收费。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和加热费标准

市热力公司生活热水加热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供应的生活热水价格,原则上由供应单位与用户协商制定其

价格。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如特殊的

供热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需提高价格的,一律报市物价局审批。

四、天津市可享受供热补贴的具体情况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

天津市历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

取暖季:11月15日至下年3月15日

取暖季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标准

135+185

135+185

135+185

135+185

合计

320

320

320

320

取暖季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标准

235+185

235+185

235+185

235+185

合计

420

420

420

420

取暖季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标准

335+185

335+185

335+185

335+185

合计

520

520

520

5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8〕58号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0]72号

批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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