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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自谋出路享受哪些政策

admin2024-01-29人已围观

一、退伍自谋出路享受哪些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到社会上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辽地税发[2001]26号 发文机关:辽宁地税局 是否废止:未废止

2001年2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可享受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第二、三、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增列的关于免税项目的规定也一并适用。

二、退役士兵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退役军人自谋职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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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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